新疆托克遜縣法院先判後審?
  判決書“早產”十天法院稱是筆誤
  亞心網訊(首席記者胡大敏)最後一次開庭時間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決書的作出之日卻是2011年6月4日。近日,被告人看到這份判決書時,指法院先判後審。作出判決的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及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回應稱,是筆誤,不會影響判決生效。
  拖欠工程款遭起訴
  昨日當事人黃曉告訴記者,2006年12月11日,他和蓋玉豹、戴某共同出資成立了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其中戴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後來,戴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獄,公司無法運行並欠了一些工程款。
  2012年3月的一天,“托克遜縣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找到我,說我被告了,之前因為我下落不明,所以此案就缺席判決了,目前判決已經生效。”黃曉說,之後他拿到判決書,判決書在2011年6月4日生效。
  原來,公司需要打圍牆,王某作為工程承包方,與戴某達成工程承包協議,工程結束後應支付36萬多元的工程款,因戴某入獄,工程款遲遲沒有支付。
  “我成了被告,之前不知道,也沒有接到法院傳票。”黃曉說,他向蓋玉豹瞭解得知,蓋玉豹也成了被告,且判決書已生效。
  “我開始上訴,後經過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黃曉說。
  黃曉說,今年1月26日,他收到銀行短信,賬戶有11萬餘元被划走,詢問得知是被托克遜縣人民法院划走的。“我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但對方說已過兩年的申訴期”。
  記者撥通蓋玉豹的電話,是他哥哥接的電話。“蓋玉豹喉嚨做手術了,接電話不方便。”蓋玉豹的哥哥說,“法院判決生效後,弟弟才知道被起訴了,輸了官司。蓋弟弟的房子也被法院強制查封了。”
  時間弄錯被指“未審先判”
  “錢被划走了我才著急,找了律師進行起訴。”黃曉說,今年5月,他和蓋玉豹的共同代理律師在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查閱卷宗時無意發現,該案最後一次開庭時間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決書的作出之日是2011年6月4日。
  19日,記者撥打兩人共同代理律師手機,但為停機狀態。
  黃曉提供的2011年6月4日托克遜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號民事判決書中顯示: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被告黃曉、蓋玉豹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答辯。法院認為,黃曉、蓋玉豹是吐魯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對原告王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這日期明顯就是未審先判,沒法讓人信服。”黃曉懷疑有人左右了判決。
  不過,起訴人王某對記者說,自己跟法院的人不認識,也不清楚時間弄錯一事。“即便是跟法院的人認識,他們欠錢是事實,法院該咋判還得咋判”。
  王某說:“從2007年到2011年,他們一分錢沒有給我,所以才把戴某及合伙人黃曉、蓋玉豹告到法院。”
  法院回應:是筆誤未造成嚴重影響
  當時審理該案的主審法官付昌軍目前已退休,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曾審理該案的托克遜縣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從字跡上看,法院不可能給當事人送達的傳票上做‘手腳’。更不可能存在‘先下判決、後審案’的事情,日期錯誤純屬筆誤。”
  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玉英表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被起訴,故意不參加開庭。“據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瞭解,時間確實不一致,是筆誤,但不影響判決書生效。
  張玉英表示,托克遜縣人民法院的記錄顯示,此案在送達傳票的程序上,並沒有違規之處,更沒有去規避當事人。“該案是經過合議庭合議過的,不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錯誤,中級人民法院不可能再審”。
  張玉英說,如果中級人民法院發現由於筆誤或者其他原因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在內部嚴肅處理。但據她瞭解,托克遜縣人民法院的判決並未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所以無需再審。
  ?  (原標題:新疆托克遜縣法院判決書“早產”十天 法院稱是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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